| 關於舊版香港特區身份證分期失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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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告: 一、所有於2003年6月23日前簽發,並載有1958年至1969年出生年份的舊版身份證自今年10月16日起作廢。 二、其餘舊版身份證將於2007年至2008年分三批公佈失效。 根據香港特區規定,香港居民如在指定換領身份證期限內不在港,可在返港後30天內申請換證。此外,香港永久性居民不會因香港特區政府宣佈舊款身份證失效而喪失香港居留權。 駐溫哥華總領館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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