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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公證簡介
2007/04/16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機構在國內是各地公證處,在國外是中國駐外使(領)館。

  中國駐外使(領)館可受理駐在國或領區內中國公民的公證申請。中國公民發生在中國境內的事實和行為原則上應向中國境內的涉外公證處申辦公證書。

  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公證的法律依據如下:

  (一)《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五條第六款規定:領事職務包括擔任公證人,民事登記員及類似之職司,並辦理若幹行政性質之事務,但以接受國法律規章無禁止之規定為限。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公證。

  (三)中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領事條約中,亦有涉及公證的規定,如:出具在派遣國使用的各種文書;出具在派遣國境外使用的各種文書;認證派遣國有關當局或接受國有關當局所頒發的文書上的簽字和印章。

  中國駐外使(領)館主要辦理以下幾類公證:

  聲明書公證、委託書公證、婚姻狀況公證、居留公證、部分證件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等,並辦理健在證明等證明。

  當事人應當親自到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公證。如果委託別人代理的,必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委託、聲明書、遺囑、簽名印鑒屬實等公證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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